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新葡的京集团8814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校发〔2021〕144号)和《关于开展制定各中层单位考勤实施细则和进一步强化日常考勤工作要求的通知》(校人字〔2021〕81号)的精神要求,为加强全院教职工考勤管理,严格劳动纪律,维护学院正常的工作秩序,保证学院各项任务顺利完成,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结合新葡的京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全院在岗教职工,包括校本部在编人员、全职聘用的专任教师、专职科研系列人员、人事代理人员、人才派遣I类人员、全职在站博士后人员,以及院校认为应适用本办法的其他人员。
第一章 考勤
第一条 教学科研人员(不含“双肩挑”人员)、全职在站博士后人员实行教学、科研工作量与工作责任相结合的工作任务制;其他人员实行坐班制。
(一)实行工作任务制人员的考勤:按教学、科研任务时间和所在单位规定的学习、会议及其他集体活动等时间考勤,缺勤按工作日计算;
(二)实行坐班制人员(行政教辅人员)的考勤:按学校规定的工作日作息时间考勤。工作日上班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下午13:00-16:30。日常考勤严格按学校规定执行;
(三)“双肩挑”人员的考勤:以管理岗位工作为主,兼顾教学与科研工作。
第二条 考勤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和分类管理制度,考勤结果实行公示制度和月报制度。
(一)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作为本单位考勤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行政副院长为考勤工作分管负责人,学院办公室主任为考勤学院管理员,各系主任/办公室负责人为考勤部门管理员,负责日常考勤工作;
(二)部门管理员:每月1日(如遇公休日、国家法定假日、寒暑假则顺延)将本部门《新葡的京集团8814教职工考勤统计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报送考勤学院管理员;
(三)学院管理员:汇总各部门《新葡的京集团8814教职工考勤统计表》和相关证明材料生成全院《新葡的京集团8814教职工考勤统计表》;负责将前一月的考勤结果在本单位内部进行公示3天,并受理考勤结果相关异议并做出结论;在每月5日之前(如遇公休日、国家法定假日、寒暑假则顺延),将学院的《考勤信息统计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原件存档备查),经考勤管理分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送人力资源处;
(四)考勤结果将作为教职工职务晋升、岗位聘用、年度考核、评奖评优、薪酬调整等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实行坐班制的人员和实行工作任务制的人员,在无教学任务的工作日,离开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应当向学院报备(包括事由、目的地、离开期限等信息)在网上填报《新葡的京集团8814教职工离长报备》、《返长登记》表,考勤管理员负责收集存档备查。外出期间如无特殊情况手机等通讯工具应保持畅通。
第四条 因公出国(境)研修、国内学习进修、借调、挂职等,应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学院如实上报考勤情况,学校结合审批情况以及有关规定确定考勤结果。教职工应当按照学校规定坚守工作岗位,切实履行岗位职责。不得在工作时间内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活动,不得无故迟到、早退、缺勤或者擅离工作岗位。因故无法按时到岗工作的,应当办理相应的请假手续。
第五条 凡对教职工考勤监管不严、蓄意隐瞒不报、弄虚作假的,以及对教职工请假审批不严不实、违规给假等问题,除按照有关规定对缺勤当事人进行处理外,学院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章 请销假
第六条 教职工请假原则上应按规定提交书面申请,履行审批手续。确因突发情况不能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的,应由教职工本人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先请假,并在事后(返岗工作后)3个工作日内补办请假手续。本人无法补办请假手续的,应及时委托他人代办。请假教职工应对工作做出合理安排,避免或减少因请假对工作造成不利影响。
第七条 行政教辅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临时外出的,须向主管领导说明去向,否则按擅自离岗、脱岗处理。
教职工请假,需本人履行签批手续,填报《新葡的京集团8814请(销)假单》。不满5天的,应经学院主要负责人审批,请假单送达学院考勤管理员存档备查;5天及以上的,应经学院主要负责人审批,请假单另需报人力资源处审核备案。
第八条 副处级领导干部请假,须经学院党委书记或院长审批,正处级领导干部请假,须经分管(联系)校领导审批。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请假事宜,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报备。
第九条 因病请假3天及以上的,还须提交校医院或公立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
第十条 教职工请假期满后必须按时上班,并履行销假手续,通知批准领导和考勤管理员,考勤管理员在《新葡的京集团8814请(销)假单》相应栏目中注明。仍需继续休假时,应在原假期未满前办理续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续假,否则按旷工处理。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
第三章 请假类别及审批程序、请假与工资待遇
第十一条 按照新葡的京集团8814校发〔2021〕144号《新葡的京集团8814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第四章和第五章之规定执行。
第四章 旷工处理
第十二条 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旷工:
(一)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二)请假期满或续假未获批准,逾期不到岗上班的;
(三)未经批准出国(境)的;
(四)经组织批准因公出国(境)研修、国内学习进修、借调、挂职、离岗创业等情况,期满未归或期满申请延期未获批准擅自未归的;
(五)因私出国(境)逾期未归者;
(六)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学校或学院安排的集体活动的;
(七)病假、事假期间在校外从事其他职业或有偿创收活动的;
(八)经查明请假理由及依据属造假行为的;
(九)递交调动或辞职申请,在学校审批期间,未完全办结离校手续前未在岗正常工作的;
(十)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调配,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到调配岗位上班,或擅自离开所聘岗位到其他岗位工作的。
教职工存有以上旷工情形的,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后由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报人力资源处。
第十三条 旷工时的工资待遇,按如下情形处理:
(一)旷工不满3天的,扣发当月与岗位相关的全部基础性绩效工资;
(二)旷工3天以上的,停发当月全部工资;
第十四条 旷工时限计算不含公休日、国家法定假日和寒暑假。
第十五条 教职工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学校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如与新葡的京集团8814相关考勤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新葡的京集团8814相关考勤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新葡的京集团8814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执行,原《新葡的京集团8814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新葡的京集团8814
2021年4月25日